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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引关注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4-7 15:44:22
日前,记者了解到,在上月29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已执行了十二年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变身”成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次“上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据悉,《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从上一次修订以来,已经执行了十多年之久。现在老“规定”面临了很多新问题,如大量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原《规定》只将适用范围局限于流动人员,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出租人与委托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时治安责任不清;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等。

  对于草案的出台,有业内人士认为将有效规范我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同时,也有市民提出相关质疑的声音。

  ◆现状

  房屋租赁市场“乱象”频现

  近些年,房屋出租暴露出诸多问题,就租房者而言,拖欠房租水电费却消失得踪影全无、不注意卫生与形象导致出租屋里外给人“脏乱差”的感觉,甚至有房客将出租屋用来做非法勾当,或成为逃避计划生育者、婚外恋者、甚至犯罪嫌疑人的“避难所”。

  至于房东,他们当中也存在着道德缺失或做得不到位的情况,如租期未到就撵人走、二房东收走租客租金后撒腿走人、房东不按标准乱收费、没有定期维修检查设施导致线路老化火灾、对租房者在屋内进行非法活动知情不报等。

  另外,据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许多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并没有有意识地了解承租者的身份,不看身份证等更不作任何登记,只要承租者愿意交钱就给予入住,这样一来,便极易带来矛盾及权益的纠纷。因此,如今的房屋租赁市场呼唤规范的整顿、管理与引导,而这当中需要道德的约束,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

  ◆透视

  出租、转租、弃租都要及时报告

  在草案的诸多修改中,最大的改变是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承担的治安责任。

  “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此外,出租人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

  房屋不能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对居住时间超过三日的流动人口,要督促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而承租人要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等。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和代理人签订治安责任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治安责任。出租人应当在治安责任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理人在委托期间,应当按照草案规定履行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出租屋出事未报房东将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的义务外,提交审议的《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履行义务的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对未报告治安信息而出租房屋的“房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解除租赁合同后未报告的,也处以上额度的罚款。

  该草案还提出,房东有义务查看租客的身份证件。如果被查出租客无身份证件,房东也将“连坐”;房东未报告治安信息而致出租屋出事(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房东还将面临一定的处罚;另外,未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发现的治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争议

  每一次新规定的出台,几乎都会引来一场“口水战”,这次《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颁布,牵涉多方主体,自然也引来了一系列质疑与争议。

  市民声音一:

  草案中对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的众多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看起来惩罚很多,从二十条开始,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都是在说要怎么罚款,这样的“以罚代管”的管理理念不是很好。相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条例,不能在通过人大立法后,变成了部门罚款的依据。

  市民声音二:

  这个“草案”似乎更多是为了职能部门管理方便而制定的。比如,要求出租人去查租客的身份证,对有犯罪嫌疑的租客要向公安部门举报,不举报还要面临罚款等。职能部门考虑如何方便管理也没错,但这种“方便”要控制在什么范围内才是合理的,要慎重考虑。

  市民声音三:

  草案将很多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转移给了出租人,如“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那这个“明知”由谁来认定?又怎么来认定?如果一定要追究连带责任,那么那些收了税费的行政管理机构,比如镇、街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为什么没有被规定负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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